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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城出现首例器官捐献公证
〖发表时间: 2010-03-29〗

据了解,公证已成为移植手术前的必须条件
      
来源:平顶山晚报

      本网讯“今年年初,有关器官移植公证的业务才被人关注,918日我们为家住卫东区的岳先生办理了《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这项公证在我市器官移植公证史上尚属首例。”1014日,笔者在市恒信公证处采访时了解到此事。
        据悉,岳先生和受体之间是亲戚关系,面对这样的事情,很多人大惑不解:“亲戚之间进行器官移植还要签声明书?是出于不信任,害怕事后有纠纷?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表弟捐肾给表哥为救亲人做公证。
        据了解,岳先生今年20多岁,他与接受器官移植者是表兄弟的关系。原来,岳先生的表哥十多年前得了尿毒症,一家人为了给表哥治病想尽了各种办法,当时因为表哥年龄小,岳先生年龄也小,无法做活体移植手术。现在岳先生和表哥到了可以接受移植手术的年龄,为了不让表哥再受尿毒症的折磨,他决定将一个肾捐献给表哥。让他感到欣慰的是,经医学检验后,岳先生和他表哥的肾相匹配,符合配型条件,在进行手术前医院方面要求他去办理一个《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
       “他十分年轻,当时来做公证时十分平静,没有一点犹豫。”据当时办理的公证员介绍说,据悉,在200751日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在对首例《器官捐献声明书》进行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向其解释了有关法律法理,对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审查。其次,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是否经过慎重考虑,是否出于自愿,有无被人强迫、欺骗或者利诱的情况。当一切了解清楚及说明清楚后,公证人员依法为岳先生办理了器官捐献公证。
        器官捐献遵循自愿原则进行公证维护公民利益
        据市恒信公证处有关人士介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是没有任何的经济目的。换句话说,公民捐献器官的决定,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纯粹是为了治病救人。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对不会书写书面捐献意愿的人员,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记录,然后再由本人按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
        公证员告诉笔者,按相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双方无论是什么关系,均需办理公证。“现在,医院在进行诸如此类的器官移植都要求当事人来进行公证,一是为患者负责,二就是避免发生器官买卖的事情。”公证员说,进行《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更多的是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牛哲陈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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