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眉山市司法局,各合作制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性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公证工作处长座谈会精神,针对全省合作制公证处试点以来出现的问题,规范合作制公证处的执业行为,推进合作制公证处的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经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4家合作制公证处中开展规范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全省合作制公证处规范整顿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合作制公证处实际,彻底剖析存在问题,努力纠正试点偏差,以规范执业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和完善执业监督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的职能作用,解决当前合作制公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合作制公证处的服务能力,维护合作制公证处的信誉和形象,推动合作制公证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活动,合作制公证处要达到司法部《意见》的基础性要求,同时形成符合四川实际的合作制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具体实现“四个规范”目标:
(一)规范服务秩序。重点解决公证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严格规范公证处的收费行为,建立完善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办证、私自收费,坚决纠正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保护性收费价格底线。
(二)规范办证程序。坚决纠正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存在的违规办证问题。公证员必须亲自办证,公证员助理只能做规定范围内的辅助性工作,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审批、出证、归档等程序环节。
(三)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重点解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证处内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人员业绩评价体系和人事、财务、分配、质量、奖惩、赔偿、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规范公证管理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证管理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完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公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规范整顿活动从8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1、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合作制公证处调研座谈会”,总结合作制公证处8年来的试点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调研发展方向。
2、各合作制公证处分别召开全员动员大会,传达全省合作制公证处调研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司法部律公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意见》,深刻领会省厅开展规范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确保规范整顿认识到位,学习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3、成都市、眉山市司法局至少应该召开1次所辖合作制公证处合作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对照司法部《意见》,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四川省合作制公证处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司法厅。自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条件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2、合作制公证处的所有公证员是否均为合作人;合作人是否与公证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是否就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特别是合作人对其出具的公证书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否明确;
3、合作制公证处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章程;对一些核心问题如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债务承担方式,发起人的投资界定及投资收益等是否明确;
4、合作制公证处的公证辅助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是否在公证处内予以公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相关保障基金;
5、合作制公证处是否从盈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是否建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保险基金、培训基金;
6、合作制公证处是否按年度向批准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和年度财务报表。
(三)督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省司法厅将派工作组对各合作制公证处开展规范整顿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标准是:
1.修改后的章程和合作人协议是否符合《意见》;
2.新的合作人会议是否组成;
3.对主任、副主任进行民主测评;
4.对公证员助理配备情况进行核准;
5.擅自压价给回扣现象是否已经禁止:
6.会议、人事、财务、分配、质量、奖惩、赔偿、档案及办证程序等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7.对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督查验收结束后,省厅将对全省4个合作制公证处重新下批文,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所有条件的将批准其继续进行合作制试点;对通过规范整顿,仍未达到试点条件的将下文终止其试点。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厅对全省各合作制公证处进行专项规范整顿活动,体现了厅党委对合作制公证处的高度重视。省厅已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成都市、眉山市司法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公证处必须全体动员,积极配合。
(二)加强指导。省司法厅对每个合作制公证处安排1名联络员(名单附后)。成都市、眉山市司法局必须加强对所辖合作制公证处开展规范整顿活动的指导,督促各合作制公证处严格按照省厅的整体要求做好整顿自查工作,做到反映情况真实、数字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三)按时准确。各合作制公证处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次活动,服从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时间写出书面自查总结和完善各项制度。这次活动开展的各项工作必须有文字记载;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有阶段性小结或简报,并及时报省司法厅、所在市司法局以及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规范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及联络人名单
2.四川省合作制公证处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规范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宏江 省厅副巡视员
成 员:安家爱 省厅公证工作处处长
曾 平 省公证协会秘书长
罗为民 成都市司法局副局长
叶忠文 眉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办公室人员:安家爱 省厅公证工作处处长
曾 平 省公证协会秘书长
贾仕钊 省厅公证工作处调研员
赵 莉 成都市公证工作处处长
蒋 莉 眉山市公证工作科科长
杨 健 省厅公证工作处
联系人安排:安家爱 联系蜀都公证处 电话:86749510
曾 平 联系眉州公证处 电话:66636881
贾仕钊 联系国力公证处 电话:86750305
杨 健 联系中大公证处 电话:8662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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