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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程序:

  1、当事人办理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当事人确实有困难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但办理委托公证,婚姻财产的公证以及遗嘱公证等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

  2、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由值班公证员接待并负责办理。

  3、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交齐全(不齐全的应补交材料)

  4、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予以受理。

  5、公证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持公证员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到本处财务室交纳公证费。

  6、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调查取证,认真审查,制作谈话笔录、草拟公证词,并送达负责人核稿、签发。

  7、经签发的公证书送交打印、翻译、校对、粘贴、盖章,制作完毕后送达当事人。

  8、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员将案卷装订归档交挡案室。

本公证处承诺在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将公证书制作完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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