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学术交流>>详细内容
免费服务热线:962662
学术交流

3.15消费者权益日|保全证据公证,帮您的皮肤维权

 

冬未去,春已来,正是桃花渐红、梨花泛白的好时节。莉莉约上小美户外踏青,闺蜜俩在曼妙的春光里聊着日常和梦想。

莉莉滔滔不绝地分享自己褥的羊毛,某大牌护肤品。但是,小美看到莉莉发红的脸颊,怀疑她八成买到假货了,劝说她停止使用。莉莉则不以为然,这牌子的护肤品主打零刺激、敏感肌适用,满当当的全是好评。何况,自己在下单之前,专门去旗舰店仔细对比了的,不可能是假货。
   
不听闺蜜言,吃亏在眼前。莉莉脸部的红肿越发严重,她去医院检查,果然是使用的护肤品导致了皮肤问题。花钱买回来的却是伤害,后续治疗费用也不低。莉莉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决定维权。她联系商家要求退款、赔偿损失,他们态度恶劣,直接拒绝了莉莉的诉求。

这样的结果,莉莉难以接受。她把商品信息、网购记录、与商家沟通的过程等证据通过截屏的方式保存在手机里,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担心自己截屏的证据效力不足,于是来到律政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莉莉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同一电商又购买了相同产品,并对购买操作及后续收货的全过程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员对收到的商品进行了封存,贴上封条后连同公**一并交由莉莉自行带回,并叮嘱她要妥善保管,不可损坏封条,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很容易踩坑,但是,除了差评和投诉,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与消费维权相关的小知识。

普法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亲爱的消费者朋友们,如果网络购物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保存好商品实物、与销售者及网上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对于这些证据,可即时通过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必要时也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联系方式 丨 

值班电话:028-86261555、86285111
免费咨询热线:962662
投诉电话:028-86261555-6181 传真:028-86250709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裙(二)4楼/5楼
东华门街(富力天汇)53号附18号
锦城大道999号裕民商业办公楼3楼

邮箱:sgzc2@scgzc.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版权所有(2009-2010) 川公网安备 51010502010075号 备案号:蜀ICP备05001846号-1 浏览网页人数:1723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