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被赠与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证明或财产清单;
3、法人赠与或受赠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营业执照,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赠与物属共有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
5、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赠与人是夫妻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夫妻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7、办理赠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应提供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5、卖方是夫妻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
7、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限的,应提交有效书面意见;
8、凡出售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补贴的私有房屋,应提交经房管机关或原补贴单位批准证明;
三、委托书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以及户口本,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性的权利证明
4、办理委托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
四、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2、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3、财产清单;
4、办理约定书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约定书上由当事人亲自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五、遗嘱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遗嘱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购房凭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3、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申办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理;立遗嘱人有特殊困难的,公证员可上门办理;
5、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其个人财产。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依法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应由本人向原公证处提出;
7、对年老或重病患者的立遗嘱人应进行司法鉴定。
六、继承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3、被继承遗产的财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二)遗嘱继承: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3、被继承遗产的财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如遗嘱公证书,自书遗嘱等)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遗嘱受益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为意思表示,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七、婚前财产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未婚证明;
3、双方进行公证的应提交财产约定协议书;
4、财产清单;
5、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