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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当事人申请办证公证程序:

1、当事人办理公证一般亲自到公证处,当事人确实有困难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但办理委托公证,婚姻财产的公证以及遗嘱公证等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

2、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由值班人员接待并负责办理。

3、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交齐全(不齐全的应补交材料)。

4、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予以受理。

5、公证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持公证员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到本处财务室缴纳公证费。

6、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调查取证,认真审查,制作谈话笔录、草拟公证词。并送达负责人核稿、签发。

7、经签发的公证书送交打印、翻译、校对、粘贴、盖章,制作完毕后送达当事人。

8、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员将案卷装订归档交档案室。

本公证处承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公证书制作完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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